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注: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溢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有关详情请参阅“股本证券的特别上市规定”一节。
(II)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上市规则》中订明,于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此四个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请的资格要求。
自2006年10月以来,上市委员会又继续通过正式议决接纳以下司法权区:澳洲、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阿尔伯达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安大回略省、塞浦路斯、法国、德国、格恩西、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大韩民国、卢森堡、新加坡、英国、美国加州、美国特拉华州。
注册在以上司法地区之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
(III)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如属海外注册成立的主板新申请人,在若干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
(IV)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V)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须在大致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即:
1.在至少前3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及
2.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豁免:
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联交所可接纳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1.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
2.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VI)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2亿港元
(VII)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VIII)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IX)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
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X)招股机制
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
《主板上市规则》载有首次公开招股有关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关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
(XI)招股价:
《主板上市规则》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筹资成本
香港创业版市场上市,要求募股资金能够达到5000万—1亿港元,而筹资成本为10%--15%,甚至更高。上市后的运营成本包括中介机构(香港认可牌照)、保荐人、外部的法律顾问、财务总监等机构和人力成本是非常高的,远远超过内地。
上市方式
目前,已在香港挂牌上市的内地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以H股上市形式,二是以红筹股上市形式。H股与红筹股的不同点在于公司注册地点不同,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称为H股;另一种公司注册地不在中国内地,而在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地,但其主要业务是在中国内地,称为红筹股。这两种公司上市的模式分别被称之为H股形式与红筹股形式。
(一)H股模式
首先必须在内地有证券资格的专业机构参与,已完成股份制的改造,然后才能启动在香港上市的基本程序,一般上市的基本程序如下:
1、以H股公司方式在主板上市
中国内地企业直接以H股方式到香港的主板上市,除香港联交所的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满足内地部门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7月14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方可申请到境外上市,包括企业的净资产不能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能少于6仟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势头,按合理预期市赢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仟万美元。必须注意的是,企业除必须符合香港主板上市要求外,还须满足这些要求方能到香港申请上市。
2、以H股方式在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1999年9月21日发布了《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3、香港联交所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必须是中国正式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H股必须由公众人士持有,除非联交所使其酌情决定权而另行准许;最少两名执行董事需经常居于香港(除非联交所的豁免);国内发起人则受中国《公司法》规定,自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起三年不得转让股权;上市后保荐人须留任一年以上(香港创业板须留任二年以上)。
4、H股情况下的中国监管部门审批
国内监管部门审批涉及中国证监会(含国际部、办公厅、主席助理等)和各级发改委机构。鉴于部分机构的审批(审核)并无公开的法规、条例可循,或并无公开明确的程序,从而通过该环节的时间难以预测。
5、香港监管部门审批
从2003年4月开始,香港上市公司审批程序实行了“双重架构”政策,即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分别向拟上市公司提出有关上市的问题。此架构无疑造成了上市过程的复杂化,增加了各中介机构的工作量。该情形极有可能拖延上市进度。
(二)红筹股模式
国务院于1997年6月20日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一般称之为《红筹指引》)。然而,现时按有关规定成功申请来港上市的情况并不普遍。必须注意的是,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并不一定涉及红筹指引。就此证监会于2000年6月9日发出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海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1、红筹模式的优点
红筹模式上市股份流通性最佳,控股股东于6个月所定期后,可自由流通,更重要的是因其可流通而使其股份价值高于不可流通的内资股(比较H股模式而言),从而可以利用股份作为收购兼并时的对价,极为有利于公司的资本运营
上市规则对盈利等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不需要达到中国证监会的“4-5-6”标准。因不涉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时间进程较快。
2、红筹模式操作上的可行性
由于红筹模式具有上述优点,因此被民营企业所青睐,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合适,红筹模式针对以下企业较为使用:
(1)现有股东在境外控股公司中占有控股地位,国内业务的控制权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2)境外控股公司收购境内业务单位,是集团重组的一部分;而境内业务单位具有三年连续业绩,因此其业绩连续性也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
(3)由于在组建境外控股公司时,现有股东(尤其是管理层股东)最好是非现金投入,从而不存在国内居民对境外投资时的外汇合法来源问题。
4月21日进行五一黄金周统计预报模拟测试
根据旅发[2002]83号文(《关于调整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的重点城市和景区范围的通知》)的要求,辽宁鞍山千山景区、江苏苏州同里古镇、江苏连云港花果山景区、江西南昌滕王阁、河南云台山景区、湖北宜昌坛子岭景区、四川黄龙景区和青海塔尔寺等8个景区已经纳入全国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范围,并将于今年五一首次参加全国假日旅游预报统计工作。同时,原纳入全国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范围的9个副省级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和西安),在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由全国假日办重点监测的直报景点,由原来的三个减为两个。
为了保证今年五一黄金周预报统计的顺利运行,全国假日办决定于4月21日,组织纳入全国统计预报范围的31个重点旅游城市和28个重点旅游景区开展一次模拟测试,要求上述城市和景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于当日下午17时前将反映当天实际情况的旅假日综2表—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表,通过中的假日旅游预报模块进行填报提交(此后,不再要求通过传真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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