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关系
时间:2023-04-14 17:30:37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关系

行政仲裁指的是行政机关下设的仲裁机构用第三者的身份介人争议双方的民事纠纷和争议中,用通俗的话讲就是“和事佬”的角色,对争议的事实和双方正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裁决,而双方当事人则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其实质属于行政执法的范围,其主要是解决一些民间的特定纠纷,例如常见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由于仲裁机构是归属于行政机关之下,其裁决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且按照法律规定的仲裁过程进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先前或先后达成的协议,并以自愿的原则为前提,将有关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

二、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处理纠纷。

2、受理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而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强制管辖。

3、裁决的机构不同。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

4、裁决的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进行的裁决。

三、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一种经常性活动方式,属于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职权活动;行政裁决则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司法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为的依据不同。行政调解行为是依据争议当事人的申请;而

行政裁决行为是依据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权。前者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而后者则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

(3)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调解是一种非权力性质的行为,因此,双方当事人即便达成协议,也可以反悔;当事人反悔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

决决定则是由行政机关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它具有法律约束力。

(4)救济途径不同。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双方或者一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当事人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则不应提起民事诉讼,而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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