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认定为工伤十级的赔偿主要包括治疗所需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十级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总得说来对于被认定人的利益保障比较全面。对于当中的精神抚慰金的部分,在青岛以往的判例当中是依据发生意外的情况而定的,责任越大赔得越多。而对于其中的十级伤残赔偿金主要是包括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哪些情形才算十级工伤
十级工伤的鉴定情形有: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3.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4.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5.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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