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时间:2023-06-01 11:25:38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兼具债券和股票性质的混合型融资工具。债券持有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持有债券转换为确定数量的发行公司的普通股票,这样债券持有人就由公司的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红利分配。而在转换之前,债券持有人可以获得利息收入。如果债券持有人没有实施转换权利,那么公司就应按照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赎回债券。目前可转换债券作为我国公司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其巨大成长潜力倍受人们的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以下几个核心概念构成。

(1)发行价格。普通转债是一种特殊债券,相当于普通债券与股票买进期权的组合。由于买进期权潜在收益的作用,理论上转债.应以溢价发行且利率较低,但会使转换价格的确定复杂化,可比性差。至于买进期权潜在收益对债券的发行价格的影响,则由发行公司通过转换价格加以调整。

(2)转换价格。转换价格是指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整个存续期间内,债券持有人可以据此转换成基准股票(拟发行的a股、b股或其他类型的股票)的每股价格。转换价格通常由发行公司在转债时约定。转债的转换价格并非固定不变。发行公司发行转债并约定转换价格后,由于又发行新股、送股、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调整转换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3)债券利率。债券利率是指转债的票面利率。转债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票面利率的设计是否得当,关键在于对未来债券市场利率走势的预测是否准确。利率定得低,然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但各种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影响发行计划乃至债转股的顺利完成;如果设计中利率定得高,虽有利于确保发行成功,但企业筹资成本将会提高。

(4)转股期。转债的转换期长短与其期限相关。我国转债的期限最短的为1年,最长为6年,由发行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具体转换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转债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安排合理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实际转换截止时间受赎回条款的约束。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青睐,主要源于其发行条件在某些方面比其他融资方式低。从财务指标看,发行可转债的要求低于增发;从发行的时间间隔要求来看,发行可转债的要求低于增发配股;可转债的融资规模大于配股的融资规模。同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成本一般比发行股票的成本低,并且日后通常只是逐步地转换成公司的股权,慢慢地稀释公司股本,从而缓解了公司股本在短期内急剧扩张的压力。

在我国,符合一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经批准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发行价格:上市公司是以发行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以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重点国有企业是以拟发股票的价格为基准,折扣一定比例作为转股价格。我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债券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上市公司发行的,在发行结束的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的,在该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若在转换期满后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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