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和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方可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需提交材料:
1、《注销户口申请表
2、“死亡证明材料”
包括以下几种: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委会(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3、居民户口簿(原件)
4、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丢失的由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5、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机构
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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