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环节。
在开庭时,一般都是由原告或其委托的律师首先发言,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证明自己的诉讼权利,提出诉讼请求的范围等。然后由被告或其委托的律师发言,对原告的指控提出答辩,主要是从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反驳原告的指控,并对证据进行分析。在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师只能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据,证人和鉴定人则只有在法院下令传唤时才能出庭作证。
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请求延期,但应在开庭前12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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