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交通法56条规定的规范要求
时间:2023-06-30 19:41:27 1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违章停车的情形如下: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规划的车位范围如下:

1、地面停车位。小区里的地面停车位比较常见,一般都是用白线画出,属于敞开式的。这类车位的产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归业主共同免费使用。在属于业主的土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是无权处置的,但是这里指的业主是本小区的业主,如果自己不属于该小区,那么是不能无偿长期使用这些车位的。

2、地下停车位。为了减少土地面积的浪费,很多小区都有地下停车位,如果这些车位的面积已经计入公摊面积,那么所有权属于群体业主,开发商或者物业无权处置。但是物业一般会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停车位管理、维护费用是不能省的。但还有一类地下停车位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并没有计入到公摊面积。这个时候这些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了,开发商可以有偿出租、出售车位,业主只有购买或租用了车位才可以使用。

3、人防车位。还有一类车位既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而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这类车位的产权比较模糊,如果所在小区有这类车位不妨看看开发商怎么说。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是可以租出给业主使用的,但是费用要上交给人防工程部。

交通法56条罚款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此条一般是口头警告或200元罚款。违章停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第90条的规定处罚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通常都是罚200元。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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