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辆所有者的意愿,在将车辆送至维修点进行维护修理时,车辆已经处于不可使用状态,事实上从车主手中完全脱离,并被交由维修商按照双方约定进行控制。
在此情况下,修理商理所当然地获得了对于该机动车的控制和处置权利。
若车辆所有人因修理商在车辆测试或者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引起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其并不存在任何过失行为且未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当股东基于纯粹的委托保管关系,在保管期间对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受害者权益受损的情形时,则应当由保管人履行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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