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事务时,对于原属夫妻二者共同经营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理应由两人共同负责偿还。
然而,如若共同资产无法完全清偿这些债务,抑或是财富被划分至各自身上,双方可达成协商进行债务清偿;
倘若未能达成协议,那便交由法庭裁决。
以下几个案件可帮助我们进一步理解如何区分婚内债务:
首先,债权人同借贷主体的已婚一方已经明确定义了此笔债务仅为个人债务,在此情况下,另外一方若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这样的协议,即可拒绝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若第三方已了解到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累积的财富被各自单独拥有,但仍同意将资金借予该夫妇之一,那么赴外所负担的这部分债务,无需由另一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再者,在没有牵涉到其他相关人员的离婚诉讼中,若是以某一方的个体名义借贷,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所借债务原本是为了实现夫妇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那么另一方就不应承担起相应的债务偿还义务。
又或者,当债权人以夫妻中的一方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时,假如借贷人的配偶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所借之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那么他(她)亦无须承担起此项债务的偿还任务。
反之,若他(她)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说明这一点,那么此笔债务便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倘若另一方能够证明其中一方所借债务乃是用作违反法律规定或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同样无须共同偿还这些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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