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救助政策,就是为患病致贫的城乡居民,提供有限援助和优惠医疗;为特困户: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城镇贫困人及家人提供就医前救助,补助他们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1、城乡低保和见义勇为住院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危重病保险报销后,补贴60%,一次性救助限2万元;2、重伤残军人住院者,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危重病保险和特殊救助,按每人每年2万元以下;3、因病致贫者住院治疗,经新型农村合作社、居民医疗保险、危重病保险报销后,补贴20%,一次性救助限1万元;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达最高限额后,按1万元或超1万元部分30%比例提供再救助的,每人每年不超4万元;5、其他相关救助对象住院达最高金额,按1万元或超1万元部分20%比例提供再救助,每人每年不超2万元。
2020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关于2020年农村医疗保险新政策,以下7种人可以申请:1、农村五保对象;2、城镇无劳动力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贴的重点优抚对象;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2018年民政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一)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地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根据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明确资助额度,对于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于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对按规定纳入定额资助范围的人员,要做好参保动员工作,加大保费征缴力度,提高参保意愿,可由其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相关部门再将资助资金支付本人,确保人费对应、足额缴纳、及时参保。
(二)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积极探索做好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工作。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因素,完善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办法,指导市、县民政部门依托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准确认定救助对象,及时落实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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