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税制的复杂性,越来越多的房东选择以自己的价格购房。其初衷是把房子卖了,就可以拿到净价,而税费和经纪佣金都由购房者承担。
对于房东来说,“手上有价”是一种相对安全的交易方式,因为按照现行税制,不同地区、不同年龄、不同地区、不同价格的房屋的税费,以及是否是第一套房屋都是不同的。个税的计算,更何况是老百姓,也很难搞清楚。中介公司向客户介绍“现价”,避免复杂、有争议的计算,是一种安全的好办法。随着中介公司的大力推行,“现房价格”越来越流行,几乎成为一个行业名词。然而,“房价”毕竟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2010年9月,他在浦东新区卖房时,手上要了230万元,这笔钱已经写进了定金合同的条款中,购房者已经签字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但谁知道,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买主要求自己缴税。买家的理由似乎很奇怪:“230万元作为手价交给王先生,我没有意见;但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承担,与手价无关!”这样的理解显然与王先生有很大不同。于是,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我的律师作为买方的律师出庭受审。庭审中,浦东法院法官认为,“房到手价”协议不能自然确定,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买卖双方对税费的理解不同,最终决定将定金本金退还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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