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将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及裁决。
然而,当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与常住地并不相同时,则应由其常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承担此项任务。
如若债务人为自然人,债权人有权选择向被告的实际居住地或常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告的情况,债权人必须向被告的实际注册地址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因此,在涉及到欠款未偿还的纠纷中,原告可向被告实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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