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出生登记办理地址(沈河区)
沈阳沈河区南二经街58-1号
二、沈阳出生登记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下午16:30,法定节假日以及周六周日:上午9:00-下午16:00。
三、沈阳出生登记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登记
四、沈阳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现役军官或女士官的,需提供军官证或士官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军人注销户口证明
五、沈阳出生登记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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