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抢劫罪的情形:
1、犯抢劫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4、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不构成抢劫罪。
本案不构成抢劫罪
本案第一阶段显然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首先,王某对刘某人身强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得财物,并没有侵犯刘某的财产权,而抢劫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双重权利,即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第一阶段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
到了本案第二阶段,王某产生了向刘某索要钱财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对刘某的人身采取了一定的强制措施,但我们应该注意本案的一个特殊性在于王某和刘某曾是同事关系,相互之间比较熟悉,而抢劫罪往往是发生在互不认识、互不熟悉的陌生人之间,被告人往往存在不被发现的心理,抢劫的财物往往是尽最大可能的多,且抢劫的暴力手段一般在程度上也较重。本案王某与刘某是同事,相互之间认识,且王某刘某索要款项事出有因、数额确定,暴力、胁迫行为自第一阶段一直持续到第二阶段,暴力行为仅是轻微的要挟、谩骂等,并没有造成实质性损伤,因此不符合抢劫罪中行为人使用暴力并当场获得财物的犯罪构成,故本案不应定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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