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法律依据是什么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第一款: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2、《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第十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退役士兵,申请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在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上报设区的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3、《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二、提升安置质量(一)改进接收安置制度第1点:放宽安置地限制。“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如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如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中,易地安置落户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应符合其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军务发[2018]4号二、提升安置质量(一)拓宽接收安置方式第1点:放宽安置地限制。“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未满2年的,但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经本人申请,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签订三方协议后(退役士兵本人、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接收单位)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南宁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受理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三、南宁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办理材料
1、易地安置审批表;
2、结婚证、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
3、退出现役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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