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本质是借款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规定》明确:借款合同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从其规定。未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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