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而产生的迟延利息,债务人原则上要偿还。
所谓“迟延利息”,一般是指对担保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时,按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部分利息,债务人原则上要偿还。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担保人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原因存在多样性,既可能是由于自身经济能力的原因不能履行,也可能是存在主观过错怠于履行生效判决。如果担保人因自身经济能力等合理原因不能及时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迟延利息的,债务人应该偿还该部分利息。
但如果债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因担保人主观怠于履行担保责任等过错而产生迟延利息的,可以主张不还该部分利息,若债务人提供证据不够充分的,法院不一定支持该主张。
然而生活中,很少会有担保人与债务人会因延迟利息而闹纠纷的,除非延期利息数额很大,否则双方更多的是因债务人不还钱、不还本金利息、不还违约金等发生纠纷,甚至不得不对簿公堂。事实上,不管双方是因为什么发生纠纷的,只要双方无法协商处理时,最妥当的处理方式就是咨询专业担保合同律师的法律意见,然后在进一步处理,该还的还,该起诉的起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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