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拒绝过户法院可以强制过户吗
时间:2023-12-09 03:40:01 1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东不配合过户,买家可以凭买卖合同到法院依法起诉房东维权。胜诉后,买家可以持法院判决书到法院执行庭申请开具协助执行公函,然后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单方过户住房。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是否可以强制过户

法院做出判决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根据法律,房屋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可以据此追究原房东的法律责任。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按照《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屋权转让除签订转让协议外,还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之后,房屋所有权方转移。因此,由于所购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原房东。

如果原房东现在还未将该房再次转让并办理过户手续,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反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之规定,可以要求或者通过法院判令他继续履行;但是,如果他已经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可以依据该条,要求原房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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