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拥有以下权力:
(一)组织并召开业主大会并向其汇报物业管理系统的实际运营状况;
(二)以业主大会所行使的选举权代表全体业主与经过精心挑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相应的物业服务协议;
(三)利用方便快捷的手段及时收集与处理业户及物业使用者的宝贵意见与建设性建议,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促使其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约;
(四)认真监管并严格执行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
(五)业主大会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业主委员会的其它重要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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