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管辖的情境下,所约定的管辖法院可以存在两个甚至更多的选项。
只要这些管辖法院的选定是合法合规,并未突破法定的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界限,那么协议中所约定的管辖法院的数量并不对该管辖协议的有效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管辖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权归属方,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提起诉讼的法院。
此外,如果此类协议因违反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在合同中直接约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案件的标的金额却远远低于高级人民法院所能受理的范围。
同样地,如果协议因违反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
如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卸等港口作业纠纷的约定管辖,这类纠纷通常属于专属管辖范畴。
最后,如果协议因起诉时无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而被视为无效;
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会导致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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