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诉讼时效和代位权的区别
时间:2023-03-26 17:01:41 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如果债务人予以确认,则可以因此使该不完全债权转化成为完全债权(债权的执行力复活),虽然该债权所附的担保权并不能当然地随之复活。债权的执行力复活的同时,其对外效力也一同复活。要注意不是代位权无诉讼时效,而是行使代位权没有期限,直到债务被收回为止。

一、代位权的优先行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什么方面

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确定代位权成立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受到限制,但没有丧失;

2、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起诉超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金额的部分债务人;

3、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除。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代位权所行使的效力有哪些

代位权所行使的效力如下:1.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结果直接归于债务人,债权人虽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将给付交给债权人,但这只是代位受领,所以其归属权仍然是归债务人所有。2.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交付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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