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构成不仅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而且要求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撤销权的构成只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且合法的债权,而不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2、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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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
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按照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才可以顺利进行的,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要知道与随意撤销权是不一样的,有一定的区别,需要区别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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