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不完全债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上已丧失胜诉权,因此,笔者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原则上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一经查明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必然会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该代位权诉讼就失去了意义。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是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的。
2、代位权诉讼中一部请求与时效中断的关系。所谓“一部请求”,举例来说,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拥有2万元债权,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拥有3万元债权,则甲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能向丙主张2万元,此对于乙对丙的3万元债权而言,属于一部请求。诉讼时效则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在如上述举例中,甲对丙只能主张2万元的权利(即一部请求,且该2万元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对于超过的部分,是否亦因代位权诉讼的提起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笔者以为:按照诉讼时效中断的法理,就代位权诉讼中的一部请求而言,属于仅就债权中的一部分主张权利,该一部请求应当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因而,时效的中断宜认为仅就一部分债权发生,并不当然及于剩余部分。除非债权是不可分割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也是针对债权整体提出,才发生整个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当然,在上述仅发生一部请求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下,债务人完全可以就超过的债权部分另行主张权利,以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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