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不用判处刑罚的情况:
1、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已经进行了经济赔偿或已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的;
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的(如近亲属,同居家属,恋人等);
3、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70岁以上老年人;
4、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正患有严重的精神或身体疾病、残疾,或妇女处于怀孕、哺乳期,不适宜执行刑罚的;
5、被害方也有明显过错的;
6、犯罪嫌疑人系初犯,案前遵纪守法,悔罪态度好,家庭环境、工作环境良好的;
7、犯罪嫌疑人赡养、抚养义务较重,家庭确有困难,或生产经营、科研活动急需犯罪嫌疑人做贡献的;
8、犯罪嫌疑人具有良好信誉、较高声望或值得怜悯情节的,例如犯罪嫌疑人为抢救亲友、受到惊吓、强烈刺激后在情绪异常时交通肇事的;
9、犯罪没有造成重大伤亡,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起诉时已全额赔偿损失的,等等。
一、什么刑事案件不能和解
公诉案件一般不能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自诉案件可以和解,公诉案件一般不能和解,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三)涉及寻衅滋事的;(四)涉及聚众斗殴的;(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二、刑事和解是由什么构成的
刑事和解的主体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3、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4、被害人本人;
5、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
6、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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