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民资格案件合议庭组成成员是固定的吗?
选民资格案件合议庭组成成员不是固定的,而是临时组成的。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二、合议庭的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三、关于合议庭的改进建议
完善中国合议庭制度的几点建议基于合议庭制度设置的内在机理,为发挥合议庭制度的应有功能,针对中国合议庭运作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建议:
1、禁止结论性的评议意见
在进行案件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必须展示其评判证据效力、认定案件事实的心证程度和心证过程,以及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结论的逻辑推理过程,禁止仅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之类的表态性的评议意见。对于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同样应当禁止其仅仅作出表态,必须阐明其意见的理由,但无须像法官那样严格要求。
2、一次评议原则
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评议之前,每一个合议庭成员理应充分了解案情,在评议时不得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必须阐明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根据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依照合议庭的评议活动原则,合议庭必须作出对案件的最终判决意见。即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也必须严格遵照评议活动原则,作出判决,禁止成员之间为取得一致意见相互协商、讨论、妥协和让步,更不允许反复合议,一次合议以后必须有判决意见。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前,合议庭也必须提出对案件的判决意见。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其合议庭的最后意见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种现象务必坚决禁止。
合议庭审理是由法院派出的专业工作人员以小组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小组的成员必须是大于一名的单数,但人员是允许在案件的审理推进过程中随之变动的。合议庭审理的成员需要对案件进行探讨,有不同意见的需要进行投票表决,最终给出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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