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征管法》第59条规定,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
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其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情况。公民举报或者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有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等情形,可不提前通知,但在税务稽查人员进入稽查现场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税务稽查通知书》并说明案由。
下达税务稽查通知的目的,一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税务机关的执法监督,稽查人员必须同时据有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才可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否则被检查者有权拒绝稽查;二是告知被检查者提前做好接受税务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如遇被检查者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接受稽查时,税务机关能及时对稽查计划进行调整。
(二)工作准备
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调阅被检查对象的纳税档案,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财会制度或者财会处理办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
(三)回避与否
根据《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稽查人员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回避可由当事人提出,或者稽查人员主动要求回避。回避旨在保证税务稽查行为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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