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影响,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提供虚假材料而暂停赔付。待解决身份资格后再履行赔偿事宜。
冒用他人身份进厂,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分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者虽然冒用他人的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遭受职业伤害是客观事实,应当认定为工伤,获得相应赔付。
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厂,涉嫌欺诈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应当以事实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冒用他人身份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记录的参保对象本人也不再其中,因此,社会保险机构不会对其进行赔付。由此造成的后果,司法实践中,职工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涉嫌欺诈存在过错,但用人单位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亦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双方根据过错比例分担。一些省市规定工伤职工承担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部分,用人单位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一些省市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也承担部分。
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因此,薪资待遇属于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如果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首先明确双方的分担责任仅限于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后因劳动者冒用身份证明而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支付的部分,如果劳动者入职时系成年人,其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大责任,用人单位审查不严,具有较小过错,应承担较小的责任。而对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无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均由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的支付责任,劳动者假冒身份入职并不对其责任的承担产生影响,故仍应由单位全额承担
至于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划分,三七开也可,二八分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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