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受害人出于自身主观意愿实施的,导致交通事故并引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不当行为,如自杀、自残等;以及诸如“碰瓷”等不良行为方式;
2.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所规定,属于保险车辆范畴之内的人员及被保险人;
3.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其他额外支出;
4.间接损失部分,例如:由于车辆遭受碰撞而导致其市场价值降低的情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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