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清算程序如下:
1、确定清算人;
2、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
4、清算后,编制清算报告;
5、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清算之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合伙企业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者来说,破产并没有任何的作用。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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