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7.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8.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9.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康复治疗、健康体检、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或发生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或于上述期间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对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否则,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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