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医药费和死亡赔偿金区别
1、赔偿的法律依据不同
(一)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工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赔偿的内容不同
(一)死亡赔偿金
狭义的死亡赔偿金就是单纯的死亡赔偿金,而广义的死亡赔偿金包括: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工亡赔偿金
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慰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3、赔偿标准不同
(一)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影响死亡赔偿金多少的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二是当事人户籍性质的差异,三是当事人的年龄,四是双方责任的大小。
(二)工亡赔偿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不论当事人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也不管当事人对造成工伤事故是否有过错,只要认定为工亡,均全额支付。
4、赔偿主体不同
(一)死亡赔偿金
如果当事人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肇事车辆又投保了商业保险,而且肇事司机不存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那么死亡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额和双方的责任划分进行赔偿。其他情形全有加害当事人根据双方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二)工亡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了工伤保险,那么上述费用由相关社保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该用人单位为参投相关工伤保险,那么用人由单位按照该标准进行全额支付。
5、赔偿的选择问题
一般情况下造成当事人死亡的,只会存在一种法律关系,或者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或者是工伤,或者是其他损害纠纷。但是实践中也会存在同一事实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的情况,这就是法律的特殊规定。
例如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款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即可以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可以主张工伤损害赔偿。根据2016年11月30日最高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是笔者总结的死亡赔偿金与工亡赔偿金的不同,关于这死亡赔偿金和工亡赔偿金的再分配问题,笔者认为,这两者不属于遗产,但是可以参照遗产的形式进行分割。
二、哪些伤情可以被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之中具体规定了哪些伤情可以被认定为是工伤、哪些可以被视同为工伤,受伤职员若是认为自己的情形满足其中任意一种情形,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的请求,被认定为是工伤之后,将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费用,也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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