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转破产向哪个法院申请
时间:2023-04-24 21:01:38 1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执行转破产向哪个法院申请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四)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五)《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二、破产重整处置方式

企业破产重整方式多样,情形不一。主要分为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两种类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现状,针对性的进行考究研判。上市企业破产重整方式:保留主营业务和买壳上市;非上市企业破产重整方式:原有股权不变,债务人继续经营或者引进战略投资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一)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二)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三)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四)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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