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3-05-31 15:33:39 2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步:征地告知。

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以征地通知书的形式,将被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时,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就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征地通知书应当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按规定通知征地后,填写《征地通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对在被征地土地上种植、栽种的苗木,抢建、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

第2步:土地征用调查和确认。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征地通知后,要及时调查核实被征地的权属、土地类型、面积以及所附土地的权属、类型、数量,并如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所附土地的产权人应当确认调查结果。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土地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证明。知情确认是征地审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会。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书面申请听证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听证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在《征地通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书面记录,并由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4步:组织材料以供批准。主要审批材料如下:

1。建设用地项目报送材料的“一书四图”,即建设用地报送规范、征地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耕地补充计划、土地供应计划;2。耕地补充证;3。征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办法的说明材料;(4)征地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的通知;(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6)政府出具的林地使用批准书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出具;(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意见;(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4)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利用批准书;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国的征地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1)基本农田被征用或者被征用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的。(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3)其他超过70公顷的土地。

也就是说,征用土地超过70公顷的,无论是哪种类型的,都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包括除耕地以外的所有土地,也包括35公顷以下的土地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其总和超过70公顷。(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国务院涉及农用地和农用地转用的,应当经国务院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应当同时经国务院批准,征地审批手续不另行办理。因此,如果征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征地审批还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二是省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小于35公顷,其他耕地小于70公顷,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与其他耕地之和小于70公顷。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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