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持:
1、本人的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
3、结婚证。如果结婚证毁损或遗失,或一方因故强行收藏住结婚证,则需去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婚姻档案,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证明;
4、离婚协议书;
5、双方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记员按下列步骤颁发离婚证书:
(一)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务;
(三)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本栏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注销双方的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五)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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