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总价成违约金基数
有些人会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承担终止合同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0%”,这条款看起来没什么问题,20%的违约金比例也貌似很合理,但其实并非如此。
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标准应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计费,最高比例为30%,所以说上述的条款看似对买卖双方有利,实则是单方面加大了购房者的违约成本,毕竟即使开发商违约,他的损失也不会比房价高。
二、宣传广告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些开发商会在补充协议里写道,“该合同与宣传资料、样板房的数据、文字等如有出入,皆以该合同内容为准。凡该合同未约定之事项,对双方无约束力。”其实,这个条款也是有问题的。
按照规定,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若设置了样板房,应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则视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因此,开发商之所以约定上述条款,就是为了免责,所以建议你将宣传资料等相关内容落实到合同中,又或者是不要抱那么大期望,以免等到实际交房时失望。
三、限定购房者入手的商品房用途
有时开发商为了限制购房者入手的商品房用途,便会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道,“该商品房仅为住宅用途。”然而,这样的做到其实是侵犯了购房者的权利的。
按照规定,购房者一旦购买了房屋,便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所以出售方无权干涉购房者如何使用住房。如果你在协议里看见了类似的条款,可以大声得说“No”!
四、合同空白处被“作弊”
一般来说,合同中都会有一些空白处供买卖双方签约时现场商定填写,而不少开发商为了免责或者为自己赚取利益,便会先行拟定条款填充其中,“掠夺”了购房者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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