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有哪些争议
时间:2023-04-11 16:10:19 1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争议包括:

1、是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

2、是管理权还是形成权;

3、是否为代理权。

一、代位权构成要件和效力是什么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代位权的效力: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

3、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

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

二、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这里说的权利指的是:

(1)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3)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再来,如果债务人的债务还没有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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