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市政府同意,国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批准列入国家计划项目的企业破产,在天津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实施破产后,在破产清算组领导下,我局参与企业破产工作,重点侧重研究解决破产企业有关养老保险工作。
具体程序:
1、在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企业宣告破产后,企业破产清算组应向我局提出《关于“出具司法协助材料”的函》,我局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企业测算的划拨离退休人员养老费用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向破产清算组复函。
2、在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应向我局提出截止法院宣告破产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职工享受提前退休的申请,我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对职工年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批复破产企业可享受提前退休。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据此审批职工提前退休,并根据我局津劳办[2001]39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据此办理相关统筹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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