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工程开工多长时间前开始招标合适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招标的,在开工前多长时间开始招标,由招标人确定,但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工程可以招标的条件是哪些
工程招标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1.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部门批准;
2.概算已经批准,资金已落实;
3.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障碍物全部拆除清理,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或已经落实给施工单位施工;
4.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5.主要建筑材料(包括特殊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能够保证连续施工;
6.已经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并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具备以上条件,即可申请招标。
三、工程项目招标程序
1.项目招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委员会应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
2.招标公告。在进行招标前,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3.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对愿意承担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资信等方面的预先审查。
4.制定标底。招标委员会刊登招标广告语,是招标委员会掌握的底牌,是绝对保密的。
5.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委员会通知取得招标资格的投标人或刊登广告知悉投标人索取或购买招标文件。
6.开标。开标是指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7.评标与决标。开标以后转入评标阶段。
8.签订合同。中标人在接到正式的“中标通知书”后,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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