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女方探视孩子怎么办
时间:2023-03-12 17:12:26 2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的,有以下处理方式:1、与对方协商;2、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法律上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探视权包括接走孩子住几天吗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行使探视权时,接走孩子住几天,但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一方不让行使探视权怎么办?

一方不让行使探视权的,另一方有以下解决方式:

1、与对方协商解决;

2、可请所在地的居委会进行调解;

3、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

法律上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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