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地区看守所接纳律师会见受案人或被告者的服务项目,往往并未按照该案的标的金额作为计算依据,而是采取根据会见次数或每次会面所需时长来计费的方式进行收费。
至于更为详细的收费标准,则可能依照本地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或由中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指导性收费价格予以执行。当律师会见那些被指控有罪的嫌疑人和被告者之时,他们可能会结合案件的复杂性、自己的工作负荷以及所在地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收费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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