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人民法院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按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可以认定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适当进行减少。
工程合同逾期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因此,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客观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1)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
(2)违约金数额与合同总价款、当事人未履行价款之间的比例;
(3)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及过错大小;
(4)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方所获得的合同利润之间的比例;
(5)违约的时间长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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