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缴费基数
时间:2023-08-07 10:51:44 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月平均水平确定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00%(17908元/月)确定,下限按照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40%(2388元/月)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月平均水平确认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2017年绵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17405元/月)确定,下限按绵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5802元/月)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月平均水平确认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绵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17405元/月)确定,下限按2017年绵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481元/月)确定。绵阳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公司缴纳19%,个人缴纳8%;失业保险:公司缴纳0.6%,个人缴纳0.4%;工伤保险:公司按行业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公司缴纳0.5%,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公司缴纳6%,个人缴纳2%。

个人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意思

(一)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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