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时所交付的订金是否能够退还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房屋购买者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的确有权向卖方索回已交付之订金。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首先,若因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未能与卖方达成预售合同的签署,那么购房者便无权再行主张返还其所交付的订金。其次,对于卖方而言,如果其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与第三方订立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又或者在购房者支付订金之前,未如实告知商品房已经被查封、抵押等相关事实,那么卖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双倍金额返还购房者所交付的订金。此外,还有一些情况属于无法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不可抗力事件等,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在此种情况下,卖方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全额返还购房者所交付的订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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