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房邻原先是农村户口,几年前他们盖房没有宅基地,正好李某祖父留下来的宅基地有空余,李某就让他家建了房。现在他家转为城镇户口要搬走,李某去找镇领导想要回宅基地。镇领导却说宅基地是集体的,应当收回。这种说法对吗?首先可以肯定,这位镇领导的答复是正确的。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也做了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的宅基地,包括已建和未建房屋的宅基地,都属于集体所有,归各户使用。但使用者一律不准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在没有宅基地或空闲地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占用耕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公有的,个人只享有使用权,当然也就不能做为遗产来继承了。不过,在处理农村宅基地纠纷时,在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既要保护集体利益,又要照顾历史情况和群众的实际需要。凡是当地按土改时确定的宅基地所有权改为使用权的;该使用权不变;凡是当地宅基地已重新规划过的,按规划后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处理;凡是经过合法手续进行过调整的,按调整的决定处理。李某祖父遗留的宅基地如果已经当地重新规划过,规划时确定使用权归李某,那么;李某的邻居搬走后,这片宅基地就应归还李某。如果,规划时确定使用权归李某的邻居,那么李某的邻居搬走后,这片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应该收归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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