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车车祸司机怎么处理,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二、校车车祸怎么办
建议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三、加强校车安全的措施
对校车的监管要通过教育立法加以保护。政府应该加大对公共惠民事业的投入和管理,校车由政府部统购统配,交通部门统一检验与定期督察,教育部门严格遵章守纪,对校车管理要通过立法,问责等制度加以保护。
若政府不对公共资源加以投入,不通过教育立法保证校车安全,地方交管部门在对校车的督管中就会有很大的随意性,很难做到行之有效的督管,只有实行教育立法,对校车加以保护,车管部门加大对校车的执行与监管,而不是下下整改通知,只有这样校车事故才会得以有效加以防范。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