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票据承兑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2、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4、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
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
1、自然人犯骗取票据承兑罪的,一般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骗取票据承兑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包含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这一选择性罪名当中。如果行为人向同一被害人,或不同被害人分别实施了骗取贷款、骗取票据承兑、骗取金融票证的行为的,仍应按本罪论处,并以案发时累计的犯罪数额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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