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借款方未能依照约定按时偿付欠款,则出借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诉,请求法院裁决借款方必须承担偿清债务之责任。
若经法院审判确认借款方须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后,借款方仍然未能严格执行判决的内容,那么出借方便具备了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力。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当中,若法院发现借款方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例如储蓄、债券、股票以及基金投资份额等等,便会向相关机构进行查证核实,进而依据法院的裁定对借款方的这些资产实施扣押、冻结、划拨、及变价的操作。
然而,如果借款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法院将有权力按照以上方式进行处置,但是法院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应超过借款方真实必须履行的义务范围之内。
因此,借款方若未能履行偿债义务的话,出借方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提交冻结借款方资金账户的申请,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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