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无力负担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吗
时间:2023-08-06 09:20:39 1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投保人超过应缴保费日期60天未缴纳保费,保险合同终止效力,从终止日起满两年未缴纳保费,且未与保险公司达成新的缴费协议,保险公司可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保险法》规定:第36条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投保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缴纳当期保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缴纳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或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额。如果被保险人在定金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但可以扣除拖欠的保险费。第37条合同效力按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达成协议,投保人补充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合同终止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按定金规定解除合同时,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死亡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有效吗

有效。《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明知被保险人死亡,事先未经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同意而恶意退保的行为,损害了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该退保行为无效。

《保险法》规定: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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