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3-08-08 14:43:46 2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人。保险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责任的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本人签字才有效。非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签字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仍然有效。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被保险人无效。但是,被保险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对代签或盖章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经被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

作为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者被投保人,您享有什么权利?

投保人或被投保人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候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二)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三)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非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五)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六)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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