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是以占有人是否在事实上控制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二者的区别在于含义不同、构成要件不同,具体如下:
1、含义不同
(1)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例如穿衣在身,对无主物的先占,对遗失物、漂流物的拾得,都属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2)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人得以占有物,间接占有人可以向直接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在保管关系中,寄存人为间接占有人,保管人为直接占有人。
2、构成要件不同
(1)直接占有:
a.占有人对物实际控制和支配,又称为事实上的管领力,这是成立占有需要满足的体素要件。控制是指物处于占有人的管理和影响之下;支配是占有人能够对物加以一定的利用;
b.占有人具有占有的意思,这是成立占有所需要满足的心素要件。占有的意思是指占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占有的意思并不意味着占有人应当具有为自己的利益而占有的意图。
(2)间接占有:
a.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须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也不影响占有媒介关系的成立);
b.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质权、租赁、保管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c.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他主占有是“自主占有”的对称,是指占有人以非所有的意思而对他人财产从事的占有,如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用益权人对用益物的占有、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等。他主占有人的占有意思中须含有为自己占有的内容,同时又须含有确认所有权人对物支配力的内容。我国法律规定,在占有人为自主占有或他主占有意思不明时,应推定其为自主占有。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区分意义在于,交付可以通过直接占有交付(现实交付和简易交付),也可以通过间接交付完成(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而直接占有则不能够;但我国法律规定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有对物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的保护
关于占有的保护,《草案》规定于第265条,共两款。就此须说明者有:第一,未规定占有保护上的占有人自力救济权,是为遗漏。第二,占有保护上的请求权种类,乃针对不同的侵害占有的表现形态而设,而侵害占有的形态,又大体与侵害所有权相同。(47)《草案》第38条以下,规定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而第265条仅规定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遗漏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应予补充。第三,第265条第1款第3分句所规定的占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乃以占有作为侵权行为客体,已将占有事实提升至法益或准权利的地位,构成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特别规定,(48)而在与传统上所谓占有之诉或占有保护请求权存在本质差异(如在损害要件、过错要件、诉讼时效等方面,均不可等同视之)。此项尝试虽值得肯定,但就其构成要件尤其是损害的范围,以及与侵害占有本权间的关系,尚有斟酌余地。第四,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一年期的除斥期间规则,第265条第2款仅将其适用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对该一年期除斥期间的性质以及对占有保护请求权功能的误认,应修正为统一适用于所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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